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陳泓瑋 住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
被 上訴人 陳○濬(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博泓 住新北市○○區○○路0巷0號2樓
兼法定代理人 隋芸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
萬柒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