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余金福
被 上訴人 弘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基民
被 告 楊立羣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19號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台幣2,654,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00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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