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150號
PCDV,102,補,3150,201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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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50號
原   告 林財福
      林岩造
      陳林秀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連雲呈律師
被   告 林輝坪
      林輝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柒萬參仟零陸拾
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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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