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121號
PCDV,102,補,3121,201309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21號
原   告 毛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順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