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21號原 告 毛麗芬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順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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