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03號
PCDV,102,建,103,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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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建字第103號
原   告 詠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崇
被   告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柒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為被告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前於民國101 年7 月19日議定,由原告承 攬被告「動物保護處-動物收容舍空間暨設施改善工程」中 之輕隔間及天花板工程,預估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88, 930 元,惟採實作實算方式計價。其後原告即依約進行各項 工程,迄至101 年10月29日全部完工,經被告驗收後,由被 告代表林名輝於101 年11月5 日簽字確認無誤,總工程款合 計為3,206,076 元(未稅),含稅後金額則為3,366,380 元 。因系爭工程係按進度付款,故原告乃於各階段工程完成, 並經被告驗收後向被告請款。被告雖陸續兌付款項2,289,61 3 元,但其後被告開立之元大銀行支票:㈠票號AF0000000 ,票期102 年2 月28日、面額25萬元。㈡票號AF0000000 , 票期102 年3 月20日,面額25萬元,卻均陸續發生跳票,原 告迄今未獲兌付。被告尚積欠如聲明所示金額之工程款,雖 經催討,然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兩造間系爭工程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併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合約書及附件1 份、工程請 款確認單2 紙、統一發票4 紙、支票2 紙、退票理由單1 紙 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是原



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7 6,767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2 年3 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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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