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繼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王翠英
代 理 人 符鴻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准予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六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王振榮歷次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王振榮之配偶王新村、子女王翠英、父親王書明
及母親李氏,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驗證之聲請
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
(三)被繼承人王振榮與配偶王新村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
基會驗證之結婚登記證書。
(四)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王長嶺間往來互動之書信(包含信封)
、相片或其他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