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098號聲 請 人 黃旭吟 黃炳仁 黃炳良 黃祥欽 黃惠英 黃祥清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黃炳榮之第二順位繼承人黃溪俊、黃賴合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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