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948號
PCDV,102,司促,39948,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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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94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張復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叁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
  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張復隆於民國88年4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 1
  (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NT$300,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4
  00,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500,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
  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2 年9 月12日
  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18,878 元及利息暨違約金
  138,520 元。
  (三)狀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
  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399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復隆  │民國102年9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55885 │     │13日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復隆  │民國102年9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62993 │     │13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復隆  │民國102年9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55885 │     │13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NT$300,延滯│
│  │   │     │      │      │第二個月當月計│
│  │   │     │      │      │付逾期手續費NT│
│  │   │     │      │      │$400,延滯第三│
│  │   │     │      │      │個月(含)以上當│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NT$500,延滯│
│  │   │     │      │      │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含)者,其應付│
│  │   │     │      │      │之逾期手續費,│
│  │   │     │      │      │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
├──┼───┼─────┼──────┼──────┼───────┤
│ 002│新臺幣│張復隆  │民國102年9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62993 │     │13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NT$300,延滯│
│  │   │     │      │      │第二個月當月計│
│  │   │     │      │      │付逾期手續費NT│
│  │   │     │      │      │$400,延滯第三│
│  │   │     │      │      │個月(含)以上當│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NT$500,延滯│
│  │   │     │      │      │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含)者,其應付│
│  │   │     │      │      │之逾期手續費,│
│  │   │     │      │      │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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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