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914號
PCDV,102,司促,39914,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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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9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唐于翔
債 務 人 唐垣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零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唐于翔前就讀復興商工邀同債務人唐垣光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唐于翔自102 年5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2302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唐垣光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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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