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89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建
債 務 人 陳嬋蓮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王麗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伍萬貳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其中肆萬捌仟陸佰壹
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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