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87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林劉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壹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叁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壹
拾柒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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