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768號
PCDV,102,司促,39768,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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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768號
債 權 人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惠
代 理 人 高涌誠律師
代 理 人 許樹欣律師
代 理 人 黃旭田律師
債 務 人 日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貳萬肆仟叁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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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南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