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768號
債 權 人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惠
代 理 人 高涌誠律師
代 理 人 許樹欣律師
代 理 人 黃旭田律師
債 務 人 日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貳萬肆仟叁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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