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6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胡瑜珊
債 務 人 胡朝賢
一、債務人胡朝賢、胡瑜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
陸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瑜珊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98年間邀同債
務人胡朝賢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31萬8,275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5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胡瑜珊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5萬6,70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胡朝賢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3962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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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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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胡朝賢、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56706│瑜珊 │4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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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朝賢、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6706│瑜珊 │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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