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402號
PCDV,102,司促,39402,201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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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40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務 人 梁紘誌即梁佑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零肆佰柒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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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