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224號
PCDV,102,司促,39224,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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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22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安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安寧於民國91年1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2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53元
  及費用4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楊安寧於民國92年5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7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2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9407
  元及費用629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392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安寧 431│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9000元│0000000000│02月 25日  │      │點七一    │
│  │   │106    │起     │      │       │
├──┼───┼─────┼──────┼──────┼───────┤
│ 002│新臺幣│楊安寧 552│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67668│0000000000│02月 18日  │      │       │
│  │元  │606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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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