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137號
PCDV,102,司促,39137,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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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13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美琪
債 務 人 呂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柒仟陸佰貳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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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