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104號
PCDV,102,司促,39104,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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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10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美琪
債 務 人 曾秉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壹仟零壹拾
  捌元,及其中壹拾柒萬伍仟壹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
  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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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