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099號
PCDV,102,司促,39099,201309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0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冠霖即王亞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壹佰壹
  拾伍元,及其中肆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