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959號
PCDV,102,司促,38959,201309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9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胡瑜珊
債 務 人 胡朝賢
債 務 人 趙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瑜珊前就讀南山中學邀同債務人胡朝賢
     趙秀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76,358 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56 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胡瑜珊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41,20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胡朝賢、趙秀
     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