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90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林孟蓁即林春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零捌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孟蓁即林春幸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七月五日止,尚積
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69,118元整。( 二
) 利息計算:新臺幣2,965 元整。( 三) 違約金:新臺幣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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