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8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郭妍玉
債 務 人 郭詹淑貞
一、債務人郭妍玉、郭詹淑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
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妍玉於民國92年1 月至94年5 月間邀同債務
人郭詹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5,457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郭妍玉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郭詹淑貞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3882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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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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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郭妍玉、郭│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55457 │詹淑貞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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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妍玉、郭│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5457 │詹淑貞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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