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775號
PCDV,102,司促,38775,2013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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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775號
債 權 人 大目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得
債 務 人 薪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榜
債 務 人 林金榜
債 務 人 迪爾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芸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肆萬叁
  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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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目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爾連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薪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