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26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GALLO ANA MAE GONZAGA (安娜)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應以被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500 元外
,尚須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逕向本院(新竹縣○○市○○
路0 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