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56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世霖
債 務 人 張信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玖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
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給付之違
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及預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壹佰零伍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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