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46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債 務 人 新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慧芳
債 務 人 連慧芳
債 務 人 連清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叁萬玖
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