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348號
PCDV,102,司促,38348,201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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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348號
債 權 人 吉野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達
債 務 人 國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邦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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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野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