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912號
PCDV,102,司促,37912,201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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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912號
債 權 人 立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債 務 人 頂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阿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叁仟叁佰貳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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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