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492號
PCDV,102,司促,37492,201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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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49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宗冀
債 務 人 久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志忠

債 務 人 許芷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肆
  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九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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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