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1585號
TNDM,90,易,1585,200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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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三五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之前妻張新宜與乙○○係國立台南師範學院之同事,乙○○並參加了張新 宜所招募之民間互助會,惟張新宜於民國九十年一月間宣告倒會而避不見面,乙 ○○即於九十年二月七日十七時許,至甲○○位於台南巿永康巿國華街一00巷 三六號之住處,欲找張新宜討論會錢清償之問題(乙○○係末會)而未果,二人 一言不合即起爭執,詎甲○○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掐住乙○○脖子,致乙○ ○受有頸部掐痕瘀血三處(各為長三.0×寬一.0公分、長二.0×寬二.二 公分長四.0×寬一.0公分)等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被害人乙○○因會錢給付問題發生爭執乙事 ,惟矢口否認有對乙○○施暴致其受傷之傷害犯行,辯稱:當天是她自己跑來的 ,(我太太不在)我沒有傷害被害人,也沒有打她,..這都是因會錢引起的云 云。然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於偵審中指訴綦詳,核與證人即至現場處理之 警員丙○○到庭證稱:我到現場時發現被害人從對面大樓很慌張跑出來,告訴我 案子是她報案,她說他遭被告侵犯,我們到現場時看被害人衣服是整齊的,脖子 有被抓傷瘀血,她說被被告掐住脖子,我們進去被告國華街的住處被告不在,我 們聽被害人講完後,約事後十幾分鐘有聽到後面的鐵捲門有碰聲,我們去看,結 果看到被告,我們問他是否李先生,被告說不是,我們就找被害人來指認,被害 人說就是他是李先生,當時被告有喝酒,有醉意意識茫茫然等情相脗合。此外, 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亦有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驗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顯 見被害人乙○○之傷確係因與甲○○起爭執後推擠掐抓所造成,被告所辯乃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傷害人之身體,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爰審酌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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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