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18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雷德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雷德華於民國92年1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63462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