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87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杜慶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
國一百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杜慶良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891元整。(二)利息計
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元整。(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新臺幣49,89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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