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642號
PCDV,102,司促,36642,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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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6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債 務 人 樂正文
債 務 人 王以德
一、債務人樂正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以德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 月31日金管銀(六)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樂正文於94年11月11日,邀同債務人王以德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1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
  11月11日起至98年11月11日止。詎料債務人樂正文於95年4
  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
  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
  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樂正文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
  債務人王以德給付之。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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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