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629號
PCDV,102,司促,36629,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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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62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高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高莛於民國98年8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
  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 2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 年8 月15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2930元及費用302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
  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366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莛 45631│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83元│0000000000│08月 16日  │      │       │
│  │   │8     │起     │      │       │
├──┼───┼─────┼──────┼──────┼───────┤
│ 002│新臺幣│高莛 45631│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2431 │0000000000│08月 16日  │      │點七四    │
│  │元  │8     │起     │      │       │
├──┼───┼─────┼──────┼──────┼───────┤
│ 003│新臺幣│高莛 45631│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49205 │0000000000│08月 16日  │      │點七五    │
│  │元  │8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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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