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5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紀明佑
債 務 人 紀傑騰
債 務 人 陳敬璇
一、債務人紀明佑、紀傑騰、陳敬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陸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紀明佑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紀傑
騰、陳敬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9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56,884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紀明佑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69,45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紀傑騰、陳敬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365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紀明佑、紀│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69451│傑騰、陳敬│4月21日起 │8月22日止 │八三 │
│ │元 │璇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8月23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紀明佑、紀│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9451│傑騰、陳敬│5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璇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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