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57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傑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安
債 務 人 黃國安
債 務 人 王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捌仟壹
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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