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478號
PCDV,102,司促,36478,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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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478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 務 人 楊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零伍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伍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
  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
  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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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