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45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吳滄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壹佰柒拾
柒元,及其中陸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整;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整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整,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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