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37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陳炎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零玖拾
壹元,及其中壹拾捌萬捌仟玖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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