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373號
PCDV,102,司促,36373,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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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37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陳炎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零玖拾
  壹元,及其中壹拾捌萬捌仟玖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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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