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370號
債 權 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代 理 人 賴威志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騰影音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事項
(1)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2)提出「豔陽電影院台北泰山店」商業登記資料(鼎騰影音
社商業登記資料,無法看出鼎騰影音社即為豔陽電影院台
北泰山店)。
(3)查明及更正:①正確之債務人(發票人);②正確之請求
債權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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