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370號
PCDV,102,司促,36370,201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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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370號
債 權 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代 理 人 賴威志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騰影音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事項
(1)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2)提出「豔陽電影院台北泰山店」商業登記資料(鼎騰影音
   社商業登記資料,無法看出鼎騰影音社即為豔陽電影院台
   北泰山店)。
(3)查明及更正:①正確之債務人(發票人);②正確之請求
   債權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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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