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308號
PCDV,102,司促,36308,2013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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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308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務 人 馬育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捌仟貳佰零
  貳元,及其中貳拾柒萬貳仟壹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
  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叁佰元之逾期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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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