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308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務 人 馬育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捌仟貳佰零
貳元,及其中貳拾柒萬貳仟壹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
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叁佰元之逾期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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