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192號
PCDV,102,司促,36192,2013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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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1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長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整自民國一0二年八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三○○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四
  ○○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五○○元
  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長森於090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2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6,982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69,187元整、預借現金2,000元整、已到期之
  利息4,595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71,187元整自102年0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
  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
  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
  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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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