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1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長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整自民國一0二年八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三○○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四
○○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五○○元
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長森於090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2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6,982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69,187元整、預借現金2,000元整、已到期之
利息4,595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71,187元整自102年0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
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
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
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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