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109號
債 權 人 許介維
債 務 人 闕壯民
債 務 人 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柒萬元,及
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