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371號
PCDV,102,司促,33371,2013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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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3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李侒 即李秉樺
債 務 人 韓  即韓晞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緣債務人李侒 即李秉樺前就讀明德女中時,邀同債
  務人韓  即韓晞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53,580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 四) 詎債務人李侒 即李秉樺自民國102 年03月01日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47,905 元及如請求標的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韓
   即韓晞雯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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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