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8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 補正1 、提出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資料 及選任清算人股東會議事錄。2 、提出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若未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 算人***3、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則應提出法院裁定。債權人已於10 2 年8 月1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 ,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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