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396號
PCDV,102,司促,29396,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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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396號
債 權 人 優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媛
債 務 人 優利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仟柒佰壹拾捌萬伍
  仟肆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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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利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