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獎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91號
PCDV,102,勞訴,91,2013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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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1號
原   告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
被   告 陳宸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陳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已受讓訴外人恆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二 人之債權,並依「獎勵專業人才久任協議書」(原證2、5) 請求被告返還獎金。依該二份協議書第8條規定,因協議書 所發生之爭議,合意由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 依兩造合意,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台灣新竹林地方 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 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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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