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字第5號
原 告 郭敏綢
黃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秦庠鈺
陳燕蔭
張世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于貞
被 告 周陳淑蘭
周良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