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792號
PCDM,102,附民,792,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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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 年度附民字第792 號
原   告 賴謀彬
被   告 李長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89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長團所涉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891號刑事妨害名 譽案件,業經本院以原告賴謀彬撤回其對於被告李長團之刑 事告訴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是依首揭說明,原告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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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