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金標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翁林瑋律師
被 告 陳文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聲明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遭自訴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2 年9 月17日以101 年度自字第37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自 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