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柏奎
林正雄
吳木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檢察官指稱被告違法在山坡地開挖整地、
從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是否致生水土流失,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
第七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