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410號
PCDM,102,訴,410,201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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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柏奎
      林正雄
      吳木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檢察官指稱被告違法在山坡地開挖整地、
從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是否致生水土流失,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
第七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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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